华安期货及财务总监汪军齐收警示函 大股东为华安证券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1号)显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汪军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期货”)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12月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2号)显示,上述情况反映出华安期货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是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具备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是目前国内综合研究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之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600909.SH)全资子公司,华安证券年报显示,公司持华安期货100%比例股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2号
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2015年4月-12月期间,你公司财务总监汪军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在高管任职管理、财务管理和制衡机制方面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对汪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1号
汪军: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发现,你作为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4月-12月期间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