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蒽特IPO闯关成功 实控人一年内连续发生股份增减变动被证监会问询
来源:中华网财经
9月9日,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获证监会发审委2021年第96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拟沪市主板上市,公开发行不超过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公开资料显示,福莱蒽特成立于1998年,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公司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品为高水洗牢度、高日晒牢度和环保型分散染料。
2018年-2020年(下称“报告期”),福莱蒽特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3647.7万元、110226.85万元、99794.18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2584万元、25830.58万元、19250.82万元。
福莱蒽特2017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16亿元,归母净利润为1.2亿元。
此前,2021年8月27日,证监会官网公示了《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将补缴所得税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7年多计净利润501.64万元、收入确认方面合同订单不完整且客户签收单等重要单据缺失、部分人员薪酬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等四大问题被问询
福莱蒽特虽然顺利过会,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证监会就其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与关联方共同参与宇田系企业重整,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转让股份、增加股份等连续变动,购销业务存在大量票据结算四大问题进行了提问。
证监会提到,报告期福莱蒽特内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对此,证监会要求说明采取经销模式的合理性,直销、经销模式在区域分布、最终销售对象方面是否存在重合;对经销商进销存管理情况,经销商最终销售客户情况、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库存比例以及经销商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对经销商存货销售、期末存货及盘点的控制机制;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在境外经销收入波动较小的情况下,销售业务费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与项目是否相关,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与此同时,证监会要求结合2018年与关联方共同参与宇田系企业重整,并取得分立的福莱蒽特科技股权,说明选择收购福莱蒽特科技而非存续的宇田科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并要求说明,与关联方博雳钜共同参与重整的资金来源、各自取得资产划分公允性,以及关联方取得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参与重整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要求说明收购福莱蒽特科技后经营迅速恢复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
另外,2019年福莱蒽特存在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转让股份、增加股份等连续变动情形。证监会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在一年内连续发生股份增减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同时说明,股权受让人与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在IPO申报前入股且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等关联人入股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潜在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各期,福莱蒽特购销业务存在大量票据结算。证监会要求说明,购销业务大量采用票据结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终止确认未到期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依据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