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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股权激励 深交所问考核是否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时间:2021-11-01 20:45: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0号),2021年10月28日晚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300724.SZ)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85万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48亿股的比例0.1779%。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1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11.22亿元,同比下降5.87%,归母净利润1.42亿元,同比下降29.64%,扣非净利润1.35亿元,同比下降23.29%,基本每股收益0.39元/股,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1.58%。

深交所对捷佳伟创股票激励计划表示关注,并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下列事项:

1.请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因素,详细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定指标是否科学、合理;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公司2021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请说明以2021年作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对2021年业绩指标的设置是否能达到激励效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2.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请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40号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晚间,你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13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1.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77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考核目标为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60%和80%;同日,你公司披露了2021年三季报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你公司实现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06%。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下列事项:

1.请你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因素,详细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定指标是否科学、合理;你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公司2021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请说明以2021年作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对2021年业绩指标的设置是否能达到激励效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2.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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