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呷哺呷哺上海一门店自制饮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遭罚款

时间:2021-11-23 12:30:36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22日讯(记者 钟文鑫)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九十八分店因自制饮品菌落总数项目抽检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虹处〔2021〕09202100081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在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818号5层G64-F05-1-03室对外经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和自制饮料销售的经营活动。2021年7月12日,受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上海市酒类食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进行自制饮品抽检,现场共抽取了三种口味的自制饮品。2021年7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相关材料显示:抽样单:DC21310109274131007;抽样物品:茉香奶绿;抽样数量:1份,共支付20元人民币。检验结果显示在当事人处抽检的上述自制饮品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31/2007-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现制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系根据顾客点单后才自制茉香奶绿,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茉香奶绿的货值金额为20元人民币,故违法所得为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承认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制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及时整改并对加工流程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减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圆整;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

天眼查显示,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系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呷哺呷哺官网介绍称,呷哺集团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1999年在北京西单明珠开设第一家餐厅。2014年,呷哺集团成功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被业内称为“连锁餐饮第一股”(股票代码:00520.HK)。集团年营收超60亿元,员工3万余人,拥有直营餐厅超1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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