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泉集团被报道受黄岛海关处罚 回应称具体情况不清楚
近日,据鲁网报道,因存在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泉集团”,605589.SH)受到了海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关检罚字[2021]0114号)显示,2021年10月24日,圣泉集团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430120210000039516,其中第七项货物申报名称为清洗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402900090,申报数量为300千克,经查验并取样送检,该第七项货物为危险货物(UN编号为2265),其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黄岛海关认为,圣泉集团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圣泉集团处罚款人民币812元。
据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圣泉集团进行求证,圣泉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回应称,对此次处罚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无法告知。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79年,是沪市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605589),产业覆盖生物质精炼、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铸造辅助材料、健康医药、新能源等领域。“圣泉”品牌成为全球生物质行业和合成树脂行业领军品牌。董事长唐一林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