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及粤开证券被立案调查 踩雷胜通集团承销债券41亿违约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蔡嘉
在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背景下,又有两家券商被立案调查。
日前,国海证券(000750.SZ)和粤开证券(830899.OC)同日公布,因在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就在两个月前,胜通集团因2013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数据显示,胜通集团已有9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债券违约余额55.5亿元。作为中介机构的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合计承销6只胜通集团违约债券,涉及金额合计41亿元。
随着接下来的处罚落地,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的债券承销业务开展或将受到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证监会列出多家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多家券商因未勤勉尽责被处罚。其中,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就因踩雷永煤债,接连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央行、证监会等部门处罚,其债券投顾业务也被遭监管暂停12个月。
发行主体胜通集团处罚已落地
因“踩雷”胜通集团债券违约,两家券商同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日前,国海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在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日,另一大券商粤开证券也披露,公司因同样事由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两家券商均表示,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的胜通集团的处罚此前已经落地。今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对胜通集团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胜通集团财务造假行为公之于众。
公告显示,因融资需要,2013年至2017年,在胜通集团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秀生决策并组织下,胜通集团以三家子公司为造假实体,通过复制真实账套后增加虚假记账凭证生成虚假账套及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胜通集团将虚假账套数据提供给审计机构。
不仅如此,胜通集团在审计机构中天运出具2016年和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后,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胜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在修改后的财务报表上加盖虚假的中天运印章后将报表对外披露。
通过上述制作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经审计后的合并会计报表等方式,胜通集团2013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案涉募集说明书和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证监会对胜通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了罚款、警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
而在2019年3月,胜通集团申请破产。数据显示,胜通集团已有9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债券违约余额55.5亿元。其中,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分别承销胜通集团在深交所发行的3期小公募债,以及在上交所发行的3期私募债,违约债券余额合计41亿元,超过其违约债券总额的70%。
证监会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力度
事实上,近年来证监会按照“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托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证监会累计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152家次,查处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19件,其中涉及交易所债券市场14件,银行间债券市场6件。
除了胜通集团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账套、直接修改审计后的合并报表等方式连续五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之外,华晨集团、永煤控股、五洋建设、富贵鸟等公司在债券发行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被监管部门点名,并已实施严厉处罚。
涉及上述案例的券商中,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就因踩雷永煤债,接连被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央行、证监会等部门处罚,其债券投顾业务也被遭监管暂停12个月。
就在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披露被立案的前一日,海通证券公布因涉嫌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被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00万元。
作为胜通集团的承销商,随着处罚落地,国海证券和粤开证券的业务开展或将受到影响。
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国海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6.38亿元,同比增长7.8%;净利润4.6亿元,同比减少23.97%。报告期内,公司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14亿元,其中国海证券主承销债券(含联席)21家,承销金额96.85亿元,承销净收入3709.81万元,较上年同期的9796.74万元下降62%。
值得一提的是,胜通集团私募债的发行和违约发生在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收购原联讯证券之前。胜通集团申请破产后不久,2019年4月,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收购联讯证券,结束了其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的状态。粤开证券日前表示,公司深刻理解中介机构对投行项目风险把控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高度重视原联讯证券暴露出的各类风险事件。
证监会强调,下一步将进一步聚焦执法重点,坚持一案多查,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坚决维护债券市场公平和秩序,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