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悦护理实控人李志彪收警示函 投资期货信披存虚假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昨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悦护理”,605009.SH)在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投资期货相关事项的说明》中称,“鉴于公司前期新建厂房,钢材等原料需求较大,为间接对冲相关材料价格,公司管理层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上述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彪、副总经理兼董秘曹凤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志彪、曹凤姣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浙江证监局还发现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评价措施防控期货投资风险。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豪悦护理主营业务为妇、幼、成人卫生护理用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成立,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5009。截至2021年10月22日,李志彪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3.49%。李志彪于2017年9月26日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凤姣于2017年9月26日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豪悦护理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志彪、朱威莉、李诗源。李志彪和朱威莉系配偶关系,李诗源为李志彪和朱威莉的女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彪、曹凤姣: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投资期货相关事项的说明》中称,“鉴于公司前期新建厂房,钢材等原料需求较大,为间接对冲相关材料价格,公司管理层进行期货套期保值操作”,上述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彪、副总经理兼董秘曹凤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我局还发现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评价措施防控期货投资风险。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