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策气体全资子公司与大客户“相爱相杀” 诉讼合作两不误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在《红周刊》此前发布的《久策气体原材料涨价蚕食利润,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有压力》一文中,记者曾提到久策气体营收增速大幅下滑,原材料价格直线飙升,盈利能力存在下滑之忧。而除了此前文章中谈到的问题,久策气体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还与失信大客户关系复杂,两者之间一边对簿公堂,另一边又紧密合作。
2018年初,久策气体全资子公司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久策”)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环保”)立即支付未履行的合同金额。
自此开始,金昌久策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如今金昌久策上千万的坏账损失已躺在财务报表中,而双方还一直陷在上诉、重审死循环之中,案件至今未结。
金昌久策与丰盛环保合同纠纷案件是由久策气体子公司金昌久策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金昌久策是丰盛环保3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生产线的惟一管道空分气体供应商。因特殊原因,丰盛环保突然宣布停产,并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通知金昌久策公司停止供气。直接导致金昌久策在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无法按原计划向丰盛环保供气。
一审中,金昌久策要求被告丰盛环保支付加工费3112.19万元、违约金1190.39万元,共计4302.58万元,但法院认为:丰盛环保停产期间未使用金昌久策氧气的行为虽属违约,但导致丰盛环保违约的原因为其自身所无法控制的,属双方约定免除甘肃丰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法院对金昌久策要求丰盛环保支付停产期间加工费及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过分高于丰盛环保逾期付款造成金昌久策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丰盛环保向金昌久策支付前期拖欠的加工费865.23万元,支付违约金174.17万元,共计1039.40万元,很显然,这一金额要远低于金昌久策预期的诉求的4302.58万元。
因此,金昌久策选择上诉,在二审中,金昌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被上诉人丰盛环保的违约行为是否属于案涉《加工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原判决书撤销重审。
重审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产期间,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年供气量3841万标方计算,该期间的加工费为2211.46万元。
丰盛环保以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华焦化公司)生产焦炭的废气为原料,而无法以其他方法取得原料气。原料气是与电力、能源、交通、公用设施作用相当的生产要素,丰盛环保无法控制取得上游企业的原料供应,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料气短缺属于案涉加工合同6.3条约定的免责事由,丰盛环保因此不承担按最低年供气量3841万标方支付加工费的违约责任。
因此,在2019年12月,法院判决丰盛环保仍向金昌久策支付前期拖欠的加工费865.23万元,违约金增至546.15万元,同时支付按日利率0.05%计算的2018年1月1日至该加工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至此,该诉讼自立案起已接近两年。
很显然,对于二审的结果,金昌久策是不满意的,于是其选择再次上诉至金昌市高级人民法院。而在此次庭审中,法院认为丰盛环保因案外人鑫华焦化所供焦炉气的停产减量而停止使用金昌久策氧气,不属于案涉加工合同6.3条约定的免责事由,其应当向金昌久策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庭审中,法院同时指出,停工期间,金昌久策公司并未实际加工氧气,此情形下,若仍按正常加工期间的氧气加工费用予以支付,不符合本案实际。另一方面丰盛公司在金昌久策未违约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使用金昌久策加工的氧气致其停产并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应支付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可得利益。
此情形下,参考案涉加工项目在该停工时段的正常加工费,以20%利润率为标准计算该预期可得利益,计算出金昌久策在停工期间的预期可得利益为449.3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丰盛环保向金昌久策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停产前加工期间)的加工费865.23万元,支付该加工费2017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6.15万元,支付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自2018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丰盛环保支付金昌久策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停产期间的加工费449.36万元,另加该款项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几经上诉,最终的审判结果都远未达到金昌久策的要求:加工费和违约金共计4千余万元。
两次不服,两次上诉,金昌久策可谓坚持不懈,在此次判决书公布后,金昌久策第三次提起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21年2月2日,金昌久策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发的《受理通知书》 ((2021)最高法民申945号)。
在持续上诉过程中,久策气体子公司一直未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那么这到底是“身正不怕影子斜”坚守自身合法权益,还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以合同违约为由想不劳而获呢?不管如何,这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最终还得最高人民法院给出最终判决。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在诉讼期间仍属对立面,而久策气体在财报中也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应收账款1447.07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可有意思的是,虽然扯皮官司仍在持续,但双方的合作却依然在进行着。随着丰盛环保在2017年下半年逐步复产,双方之间仍保持着正常的业务往来,每年都千万元左右的销售往来(见附表)。
附表 久策气体针对丰盛环保复产后的销售金额
金昌久策与丰盛环保是签订了长期业务合同的。早在2010年10月1日,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化公司”)就与久策气体签订加工合同,约定:久策气体在河西堡镇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为金化公司2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配套空分项目提供氧气和氮气,金化公司负责向福建久策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并向福建久策公司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所需双回路电源、净化冷却水。合同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但在2012年3月15日,久策气体、金化公司、金昌久策、丰盛环保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金昌久策代替久策气体、丰盛环保代替金化公司执行原合同。金昌久策也由此成为了丰盛环保30万吨合成氨、30万吨尿素生产线的唯一管道空分气体供应商。
2015年2月14日至2017年7月31日,丰盛环保因故停产,在此期间,金昌久策的生产几近停滞,工业氧、工业氮等产品的大量产能无处消耗,闲置良久,产能利用率低至50%以下。随着2018年丰盛环保的复产,金昌久策的工业氧和工业氮的产能利用率也仅仅达到了36.13%和12.91%。
据(2021)甘03执19号文书,2021年6月28日,因丰盛环保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向金昌久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丰盛环保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虎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据公开信息显示,丰盛环保及法定代表人王虎诉讼官司缠身,除金昌久策外,还是多家企业的被告,未履行金额高达7537.77 万元,已被法院多次限制高消费。
金昌久策与丰盛环保对簿公堂多年未结,而丰盛环保连年失信,多次被限制高消费,金昌久策仍持续为其供给氧气、氮气,盈利依赖程度可见一斑,未来若丰盛环保经营情况不能好转,则金昌久策随时可能出现类似于2015年至2017年的风险,这一结果显然对母公司久策气体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