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监事王莹瑛收监管函 配偶短线交易
深交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300776.SZ)监事王莹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7号)。帝尔激光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于2021年11月19日上市流通。王莹瑛的配偶余建本次获得授予股份 1.60万股,授予价格为89.07元/股,余建于股份上市当日将该次归属获得的3000股股份卖出,构成短线交易,成交金额59.91万元。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表示,王莹瑛作为公司的监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买卖股票,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4条的相关规定。请王莹瑛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4条: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王莹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7号
王莹瑛: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公告显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于2021年11月19日上市流通。你的配偶余建本次获得授予股份16,000股,授予价格为89.07元/股,余建于股份上市当日将该次归属获得的3,000股股份卖出,构成短线交易,成交金额599,100元。
你作为公司的监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买卖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第3.8.14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