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要闻 > 热点 > 中国 > 正文

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收警示函 短线交易豪悦护理

时间:2021-12-23 15:35: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605009.SH)5%以上股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卖出豪悦护理18.27万股,成交金额986.05万元;累计买入豪悦护理6000股,成交金额32.37万元。

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豪悦护理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10月22日,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027.38万股,持股比例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州瓯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你企业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5%以上股东,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卖出豪悦护理182,712股,成交金额986.05万元;累计买入豪悦护理6,000股,成交金额32.37万元。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企业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7日

相关文章

热文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投稿合作| 法律声明|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 2017 连州网连州财经网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514 676 11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