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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蓝盾股份2年年报审计违规

时间:2021-03-30 21:15:20 来源:互联网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号)》。广东证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负责的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300297.SZ)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两项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对蓝盾股份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汇通)主要保险业务客户2018年、2019年应收账款函证底稿显示,该所对大多数保险业务客户发送的询证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均不一致,该所仍然对函证结果予以确认。同时,个别保险业务客户回函存在异常,该所未对不符事项进行调查,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即确认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相关金额达到该所审计时确定的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中经汇通2018年至2019年确认保险业务收入及大额应收账款,部分财务凭证中仅见其自身出具的消费券出售清单。大华所在中经汇通相关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仅从蓝盾股份获取相关保险业务合同,未从中经汇通主要保险业务客户方获取业务合同,以及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经保险公司盖章的书面采购通知、采购订单或审批工单等审计证据。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晓辉、熊玲作为蓝盾股份2018年、2019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张晓辉、熊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了《关于对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李德桂、李根森、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广东证监局对蓝盾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七项问题。

一、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经查,石河子欣晟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欣晟投资)与蓝盾股份构成关联关系。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蓝盾股份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与欣晟投资直接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计约5100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8%。蓝盾股份未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截至2020年6月末,蓝盾股份披露应收账款余额为33.05亿元,其中,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达64.16%。2020年末,公司发布关于应收账款的风险提示公告,表示公司将于年终根据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但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并未披露公司年末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公司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在2020年末对应收账款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坏账风险披露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情况。2019年10月至12月,蓝盾股份部分全资子公司多笔银行贷款到期未清偿,并被部分债权银行提起诉讼,所属一宗地块的使用权被法院轮候查封,公司逾期银行债务本金达4.98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21%,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信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蓝盾股份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涉及大量诉讼、仲裁,累计金额超过11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以上。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五、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信息。经查,蓝盾股份重要子公司中经汇通被债权人纳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知公司准备开庭听证。截至2020年6月末,中经汇通账面净资产为7.51亿元。如中经汇通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蓝盾股份将面临重大损失,公司未披露这一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六、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及如实披露终止回购决策信息。蓝盾股份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低于4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元/股,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公告称,回购期限内公司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219.92万元。公司在股价长期低于8元的情况下,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回购方案下限,未按承诺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终止股份回购计划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相关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一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不完整。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三是登记存档管理不完善,未按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签字盖章。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柯宗庆作为蓝盾股份董事长,柯宗贵作为蓝盾股份总经理,李德桂、李根森分别作为蓝盾股份时任和现任董事会秘书,景丽作为蓝盾股份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蓝盾股份和柯宗庆、柯宗贵、李德桂、李根森、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蓝盾股份主营业务为信息安全领域内的安全产品、安全集成与安全服务提供商,成立于1999年10月29日,并于2012年3月1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297。截至2020年9月30日,柯宗贵为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2.08%;柯宗庆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1.79%。

柯宗庆于200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29日担任蓝盾股份四任董事长;柯宗贵于200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29日担任蓝盾股份四任副董事长,2009年7月31日至今担任蓝盾股份总裁;李根森于2020年3月20日至今担任蓝盾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景丽于2018年9月18日至今担任蓝盾股份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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