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邦生物控股股东和邦集团被通报批评 违规减持量较大
据和邦生物(603077.SH)昨日公告,上交所下发了对和邦生物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83号)。
处罚文件显示,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21日,和邦集团持有和邦生物股份27.5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9%,为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贺正刚合计持有和邦生物股份31.6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7%。2019年8月22日-2021年9月7日,和邦集团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合计减持和邦生物股份4.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021年9月9日,和邦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处罚文件指出,和邦集团作为和邦生物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468.97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5%,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和邦集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和邦生物控股股东和邦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将通报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83号
关于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0年8月21日,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集团)持有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54,858,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9%,为公司控股股东;和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贺正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67,490,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7%。2019年8月22日-2021年9月7日,和邦集团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46,25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2021年9月9日,和邦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和邦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为4,689,68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5%,违规减持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和邦集团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